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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哈薩克斯坦能源投資研究

    文 | 孫曄

    作者系英國史密夫斐爾律師事務所合伙人

    李潔

    作者系英國史密夫斐爾律師事務所資深顧問

    高未淼

    作者系英國史密夫斐爾律師事務所律師

    隨著全球進入大國博弈的新興階段,國與國之間的競爭不可避免地將企業裹挾其中。企業競爭進入到全球價值鏈競爭的時代,企業合規管理的重要性正日益突出,合規風險的能力滯后、企業合規管理體系存在明顯漏洞正給中資企業帶來巨大的合規成本,它關系的不僅僅是企業競爭機會的喪失,而且“授權以柄”的后果很可能會給整個產業鏈帶來各種掣肘。

    各國監管機構及國際機構為維護市場公平競爭秩序、建設廉潔的營商環境,提高企業的合規經營管理要求。合規要求范圍不斷擴大,監管要求越來越具體,觸及的內容越來越深入。守法經營和合規管理成為中資企業海外投資過程中的重點關注領域之一。

    在這一背景下,我們基于近期在哈薩克斯坦的業務經驗,整理了投資哈薩克斯坦合規要點,供中資企業赴哈薩克斯坦投資參考。哈薩克斯坦近年來改革頻繁,法律法規變化較快,企業應及時追蹤當地法律法規變化,更新當地合規管理要求。

    哈薩克斯坦能源投資研究

    哈薩克斯坦外商投資環境

    哈薩克斯坦一直鼓勵外商投資,積極奉行吸引外資政策。根據世界銀行(World Bank)2020年度的營商環境報告(Doing Business),哈薩克斯坦的營商環境總得分為79.6分,在全球190個國家中排名第25位。

    2018年7月5日,哈薩克斯坦政府組建了阿斯塔納國際金融中心(AIFC),其定位是成為中亞、高加索、歐亞經濟聯盟、中東等地區的區域性投資樞紐。該中心的核心決策機構是管理委員會,其主席由哈薩克斯坦總統擔任。此外,阿斯塔納國際金融中心還設置了戰略管理局、金融服務管理局、法院、國際仲裁中心、人才持續發展局等部門,協力吸引外商投資、推廣本國投資形象。

    能源和自然資源領域外商投資

    能源及自然資源行業是哈薩克斯坦的重要支柱產業之一,也是吸引外商投資的熱門領域。2021年3月,哈薩克斯坦總統托卡耶夫在某視頻會議中公開敦促該國政府加強對國際油氣企業在哈投資的法律保護,以提高外商能源投資的穩定性。托卡耶夫在該會議中還表示支持取消對國際油企在行政處罰等方面實施的歧視性條款,并鼓勵國際油氣向政府及時反映其在投資過程中遭遇的困難。

    然而,盡管哈薩克斯坦政府顯示出對外商在能源領域投資的友好態度,與東道國政府相關的投資風險依然是不容忽視的。哈薩克斯坦政府通常會利用立法或行政手段,保持其對本國礦產資源的控制權。例如,2017年《礦產資源及礦產資源利用法》對“戰略性礦床及區域”作出定義,并賦予政府優先權。此外,該法規還允許政府基于國家經濟利益及安全考慮,單方終止合同。一旦出現上述風險,即使外商投資者能夠針對政府提起仲裁并獲得有利裁決,該等裁決能否順利執行仍是一個未知數。

    典型案例如:

    ·WWM案:1996年,多倫多礦業公司World Wide Minerals Ltd.(“WWM”)中標了哈薩克斯坦鈾礦項目,政府許諾將向其授予鈾產品出口證。僅在一年后,哈薩克斯坦政府即表示將不會向WWM公司頒發相關證照。雙方經過長期協商,依然無法就此達成一致。

    WWM就此針對哈薩克斯坦政府提起仲裁。2019年10月,瑞典斯德哥爾摩臨時仲裁庭裁決,哈國政府的行為違反了相關國際法及雙邊投資協定,應賠償WWM約5260萬美元。但根據公開信息,哈薩克斯坦政府至今仍?絕執行仲裁裁決。

    ·Tristan Oil案:自1999年起,國際油氣企業Tristan Oil Ltd. (“Tristan Oil”)開始對哈薩克斯坦境內油氣項目進行投資。2010年6月,哈薩克斯坦政府以采礦、環保、移民合規檢查為由,下令針對Tristan Oil開展臨時調查。同年7月,哈薩克斯坦政府撤銷了Tristan Oil的礦權證,并對其資產進行國有化征收。

    Tristan Oil也針對哈薩克斯坦政府提起了仲裁。2013年12月,瑞典斯德哥爾摩商會仲裁院裁決,哈國政府的行為構成非法征收、違反了《能源憲章條約》(ECT),應賠償Tristan Oil約5.4億美元。該裁決已獲得美國、瑞典、盧森堡、意大利、法國、荷蘭等多個司法轄區的認可,但哈薩克斯坦政府始終?絕執行仲裁裁決。

    哈薩克斯坦外商投資

    常見法律問題

    在哈薩克斯坦開展外商投資常見的法律問題包括:

    ·公司形式以及經營業務許可:外商在哈薩克斯坦注冊投資實體,通常采用有限責任合伙(LLP)的形式。在開展業務前,投資者須確認該等業務是否受限于哈薩克斯坦政府的事前審批或證照要求;若未取得相應證照即開展業務,相關負責人可能會面臨刑事責任。哈國政府部門強調文件管理,因此外商投資實體授權代表行事時,通常須出示授權書,以證明其行為在授權范圍之內。

    ·政府檢查:對于外商投資者而言,哈薩克斯坦政府部門對外商投資企業進行的隨機檢查通常是令其頭痛的問題之一。長期以來,若相關政府機構認為某企業“涉嫌違法”,即可針對其開展隨機檢查。據統計,設立于哈薩克斯坦的外資企業每年須接受的政府隨機檢查可能高達數十次。該等合規檢查的名目主要包括稅務檢查、環保檢查、合同義務執行情況檢查、安全檢查、消防檢查、衛生防疫檢查、勞動檢查、移民檢查、土地檢查等。

    2021年底,哈薩克斯坦《公司法》被修訂,其中即包括政府檢查相關的條款。根據最新法律規定,自2023年1月1日起,哈薩克斯坦政府機關不得隨意對當地企業展開隨機檢查。若相關部門擬針對特定企業進行檢查,其必須提供必要理由(Compelling Reason),并提交相應證據。本次法律修訂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政府機構濫用公權力的可能性,這也是哈薩克斯坦合規環境改善的維度之一。

    ·稅務合規負擔:在稅務方面,哈薩克斯坦稅法政策頻繁調整,外商投資者須實時關注稅法最新動態。哈國稅法對涉及避稅天堂的交易架構設置了較多負擔。因此,在哈投資的外商在涉及交易架構時,應盡量避開避稅天堂。就企業稅收居民身份認定而言,若某投資集團中超過一家實體在哈營商超過6個月,則整個投資集團均有可能被認定為哈薩克斯坦企業稅收居民。外商投資者可考慮采用勞工派遣的方式,避免成為哈國企業稅收居民。

    相較于國際水平,哈薩克斯坦企業所得稅(CIT)及個人所得稅(PIT)的稅率水平較低,但納稅人一旦未及時報稅或繳稅,將面臨高額懲罰。哈薩克斯坦跨境交易所涉及的預扣稅(WHT)適用范圍較廣且稅率較高,外商投資者可依賴相關稅務協定,申請減免預扣稅,但須關注稅基侵蝕與利潤轉移(BEPS)的影響。

    ·外籍勞工限制:哈薩克斯坦法律在雇傭外籍勞工方面限制較多,且勞動法、移民法變化頻繁,不確定性較高。哈國政府部門時常就此針對外商投資企業展開檢查,例如本地勞工與外籍勞工的薪酬是否存在歧視性條款、外籍勞工薪酬支付是否使用了他國貨幣等。就油氣行業而言,哈薩克斯坦法律在勞動雇傭、設備采購等方面均規定了本地成分要求,并持續監督外商企業的合規情況。

    ·外匯限制:就交易貨幣而言,哈薩克斯坦人士(包括哈國公司、外國非金融機構在哈分公司或代表處、哈國公民)之間進行交易?算,必須適用當地貨幣,但存在少數例外情形。哈薩克斯坦人士與外國人士(包括外國公司與公民)之間進行交易?算,可以使用外國貨幣;但若?算金額達到一定門檻,須向哈薩克斯坦央行報告。

    ·特許行業政府審批:哈薩克斯坦法律允許商業合同受外國法管轄,但與政府簽訂的油氣、礦業協議、哈國法律實體設立協議、股權轉讓協議及涉及不動產的協議除外。在外商投資并購交易中,若涉及油氣、采礦業或反壟斷法規所適用的行業,則該等交易通常須取得政府事先批準。

    ·爭議解決:哈國法律實體之間的爭議,可通過協商、調解等方式解決,也可通過當地法院或仲裁機構解決,還可以提交至國際法庭解決(若合同項下規定了相關條款)。設立在哈薩克斯坦的法律實體還可將爭議提交至阿斯塔納國際金融中心法院和國際仲裁中心,其裁判?果可在哈薩克斯坦被認可及執行,具體程序類似于認可和執行外國法院判決及仲裁裁決。

    反腐合規整體趨勢

    根據透明國際(Transparency International)官網的最新數據,哈薩克斯坦2021年度的清廉指數(Corruption Perceptions Index)得分為37分,在全球180個國家中排名第102位。

    哈薩克斯坦往年的清廉指數得分均處于較低水平。2013年,該國的清廉指數僅為26分。2020年的清廉指數得分過去十年間的最高分,但也只有38分。但從另一角度而言,哈薩克斯坦的清廉指數整體呈向上趨勢,這意味著該國的合規環境正逐步改善。

    2020年1月,哈薩克斯坦正式加入歐洲委員會反腐敗國家聯合會(GRECO),成為該組織的第50個成員國。反腐敗國家聯合會成立于1999年,旨在打擊歐盟成員國內部的腐敗問題,非歐盟國家也一并開放。

    2022年6月,反腐敗國家聯合會出具了一份針對哈薩克斯坦合規環境的專題報告,對該國的反腐政策文件、反腐機構獨立性、腐敗贓款流向、司法豁免權等進行了全面評估。專題報告顯示,2015年至2020年期間,哈薩克斯坦的腐敗案件數量逐年減少。2020年度,該國公開可查的腐敗案件數量為2193起。

    根據該專題報告,哈薩克斯坦腐敗案件所涉及的主要行為包括受賄、挪用公款、濫用職權等。其中,受賄是哈薩克斯坦腐敗的主要模式,近年占整體案件比例的一半有余。

    哈國政府近年合規治理措施

    為進一步治理本國法律合規環境,哈薩克斯坦于2019年對相關政府部門進行重組,成立了國家反腐敗署(?аза?стан Республикасыны? Сыбайлас жем?орлы??а ?арсы ?с-?имыл агентт?г?)。作為直屬總統的國家執法機關,國家反腐敗署負責調查和打擊該國腐敗刑事犯罪。此外,哈薩克斯坦的其他政府機構也身負監管合規的職能,比如公共服務局、財政部、內務部、總檢察長辦公室等。

    除改組國家機構外,哈薩克斯坦政府也通過立法手段,加強改善本國法律合規環境。2020年底,哈薩克斯坦議會對該國《反腐敗法》《民法典》《刑法典》進行了一系列修訂,旨在填補制度漏洞、提高反腐監管透明度。

    ·以收受小額禮品為例。在本輪法律修訂前,在出于非賄賂目的、非利益交換的前提下,哈薩克斯坦公職人員可以接收小額禮品;但根據最新法律規定,往后無論出于何種意圖,哈薩克斯坦公職人員均不得接收任何小額禮品。

    ·再以公職人員的定義為例。哈薩克斯坦公職人員通常指受雇于國家機構的公務員。此外,在反腐語境下,國企高管也會被視為公職人員。經過本輪法律修訂,哈薩克斯坦公職人員的范疇被進一步延伸至有權決定公共采購的人士,以及負責遴選和實施國家基金資助項目的人士等。

    盡管哈薩克斯坦政府在近年中做出了諸多努力,力圖改善本國法律合規環境,但徹底消除國內腐敗風氣依舊長路漫漫。除投資者與政府官員的腐敗交易外,哈薩克斯坦本國公職人員自發的腐敗行為也可能直接影響外商投資者,給投資項目帶來不必要的麻煩。

    典型案例如勞斯萊斯案。2017年1月,美國司法部認定勞斯萊斯公司違反了《海外反腐敗法》(FCPA),并決定對其處以1.7億美元的罰款。根據美國司法部的公告,萊斯萊斯公司的海外腐敗行為涉及全球多個國家,包括哈薩克斯坦。據調查,2009年至2012年期間,勞斯萊斯公司向哈薩克斯坦當地的若干“顧問”支付了約540萬美元的傭金,該款項被用于間接賄賂該國某公職人員。隨后,勞斯萊斯通過該公職人員的影響力,與某天然氣管道公司簽訂了價值約1.45億美元的供應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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